住建部专栏|天津市、云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简况
编者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和上报。”本期“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栏介绍了天津市和云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简况。
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简况
一、2016年工作情况
2015年至2016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指导天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发展,我局组织开展了14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深化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和市文物局,开展了全市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对全市已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保护性建筑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整理,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了细致全面的现场调查,建立了保护性建筑信息库。2016年3月向全社会公布了第一批保护性建筑910座,其中包括历史建筑193座。2016年11月向社会公布了第二批保护性建筑24座,全部为历史建筑。
二、2017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全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发掘。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地区进行现场踏勘,收集资料,总结现状问题,整合历史文化资源,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风貌区的相关规划研究工作;同时,对远郊区历史文化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外围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工作,上述两项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
(二)继续开展历史建筑的认定和公布,划定历史建筑紫线。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完成天津市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完善全市保护性建筑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天津市第三批保护性建筑认定和公布工作。该项工作计划于2017年9月完成。同时继续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梳理,陆续开展天津市保护性建筑名录认定和公布工作。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现场踏勘,结合天津的实际情况划定历史建筑紫线。该项工作计划于2017年底前完成。(天津市规划局 2017年3月)
云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简况
一、2016年工作情况
2016年8月22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文化厅共同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的工作方案》,方案明确了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工作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工作保障要求,将历史建筑的确定上升到了保护性建筑的确定,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明确了工作的对象为州(市)、县(市、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2016年10月28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省文物局共同组织召开了云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工作业务培训会,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工作思路、工作对象、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目标。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了全省设市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县的现状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挂牌工作情况的摸底调查。现状设市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县共有历史文化街区22条,历史建筑835处。
二、2017年工作计划
2017年1月印发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工作进度的通知》。2017年主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要求各州(市)于每月13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末上报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的相关材料,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设市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规划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的工作要求,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县(市、区)坝区和全域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的工作要求。
二是在抓好专项督查中促进工作稳步推进。2017年4月中旬和9月中旬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专项督查工作,检查、指导并督促各地积极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保护建筑确定工作,在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努力争取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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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经中国城市规划网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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